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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客戶 適用複雜高風險商品規範

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因應「複整合信貸銀行 銀行整合負債信貸專案 信用貸款整合雜性高風險商品」規範的修改,OBU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業務規範也有所異動!

銀行局表示,為了讓金融消費者更有保障,金管會今年針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作了定義修改。過去對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並未限定期數,但這次修改後,有明確定義為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保證金交易,如先前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熱賣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前陣子熱銷的DKO等都算是符合定義。

以往銀行銷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時,客戶最大損失上限由銀行自訂,但此次在自律規範中明確規範客戶最大損失上限。比價期數12期以下者,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6倍;比價期數逾12期者,個別交易損失上限不得超過平均單期名目本金之9.6倍等。

銀行局舉例,假設名目本金是10萬美元、投資12期以下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客戶最大損失上限就是60萬美元,而假設是投資24期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最大損失上限就是10萬乘9.6倍,也就是96萬美元。

至於申請程序、外幣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幣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的辦理規定則沒有改變。銀行局指出,除了台股、兩岸股權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公務人員信用貸款銀行 信代 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利率商品需要逐案申請核准之外,其餘衍生性金融商品是採備查制,而備查的方式是開辦後15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等文件報金管會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如果總行有開賣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則不必備查。



新聞來源https://tw.n信用貸款率利最低銀行 2016 信用貸款率利最低銀行2014 台新銀行ews.yahoo.com/obu客戶-適用複雜高風險商品規範-215007977--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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