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之檢察官之任免是屬於檢審會審議的範圍,並未規定是要先由法務部長圈選人選後再送檢審會審議。對照同條第4項規定:「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就可以清楚看出,依法官法規定法務部長只能圈選檢察長。所以士林地檢署蔡啟文檢察官的主張,確實應該深入去討論研究!

在檢察體系中,一審的主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是兩個很重要的升遷關卡,只要這兩關能過,未來才有擔任檢察長的機會。所以每每到檢察體系人事調動時,檢察體系就會一陣騷動。

檢察體系中,有一個檢察一體原則。在檢察機關上下之間,並不像法官一樣對內可以不受上級法院之支配,而是需受上級檢察機關之指揮,整個檢察機關是視為一個整體,稱為檢察一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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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啟文檢察官在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前,就在士林地檢署推動由檢察官票選適合升任一審主任檢察官的人選,可見蔡啟文檢察官確實是有心挑戰現行的檢察體系升官規則。除了士林地檢署外,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們前一陣子也進行升任主任檢察官的問卷投票,看來檢察體系內部確實有不少人認為現行制度不夠透明需要改變,當然或許短期不易看出成效,但至少是個檢察體系內部反思的開始。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觀點投書-小檢單挑大部長-檢察體系的黑箱升遷-風傳媒-214000160.html

誠然,蔡啟文檢察官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方式,欲凍結法務部長開始圈選一審主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的動作,確實在行政法上難以成立,但這樣的動作就是要凸顯現行制度的不合理。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連如何擬出要送給法務部長圈選的名單都沒有一套清楚透明的規則,當然連法務部長如何進行圈選,都是看部長的心情,這樣怎會讓基層檢察官服氣?不要忘了,如果無法擔任一審主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那在檢察體系中就幾乎不可能擔任檢察長了。

平心而論,現任的一審主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大多應該都夠格擔任這些職務,但我們該去檢討的是制度的問題。檢察體系的升遷就是不夠透明,白話一點就是黑箱!

法務部以大動作回應蔡啟文檢察官,但卻始終不願意說清楚為何法官法只規定檢察長由法務部長圈選,現在卻連一審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都一樣由法務部長圈選?那些審議規則可以凌駕法律規定嗎?這樣豈不是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甚至進一步去想,為何檢察長要由法務部長來圈選?這樣的法律規定應該也很不合理,畢竟真正帶領檢察體系的應該是檢察總長,所以關於檢察長的人事權也應回到檢察體系內部由檢察總長主導。

至於法務部舉司法院也可以決定法院庭長升遷,也沒有侵害法官的獨立性要反駁蔡啟文檢察官,這真是混淆視聽!

法官獨立審判是規定在憲法第80條,所以法官本來就可以也必須獨立審判。但因為檢察官是受檢察一體原則之拘束,根本不可能獨立辦案。法官和檢察官的職務性質差異這麼大,法務部舉此例是要拿出來唬人嗎?

此外,法院庭長是行政性質貸款,是協助法院院長處理行政事務為主,由主管司法行政事項的司法院來主導,爭議並不大。但主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是要主導辦案的,也就是可以管底下的檢察官要如何辦案,並非只處理單純的行政事務!更不要忘了司法院長一定是大法官,是有任期保障的!法務部長卻是由政治任命,沒有任期保障。這樣的不當類比,虧法務部講得出來!

總而言之,蔡啟文檢察官對檢察體系不透明的黑箱升遷制度開出質疑和改革的第一槍,對此我們深感佩服!也希望法務部和檢察體系的高層們能深自省思檢察一體的目的和法官法規定的精神所在,別再想以黑箱升遷左右人事命令,才能找回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

檢察一體的頭頭,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就是檢察總長。但是這個頭頭,卻因為我國實務上的運作,是由法務部長圈選誰可以升任主任檢察官或二審檢察官,而連人事權都不完整,這樣要怎麼帶領底下的檢察官?

觀點投書:小檢單挑大部長-檢察體系的黑箱升遷 – 風傳媒



法務部長是政治任命,誇張一點來說,雖然法務部歸行政院管,但部長等級的任命都是總統決定,所以如果總統覺得某人不錯,就算該人和法律未有任何淵源,一樣可以擔任法務部長。既是政治任命,就得配合行政部門的政策,如果法務部長可以選擇誰可以擔任一審的主任檢察官和二審檢察官,那試問那些想升官的檢察官們難道不會投法務部長所好嗎?所以為何蔡啟文檢察官要特別指出「魏揚案」,就是要說明檢察官在目前現實上就是會受政治力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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