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3日電)嘉義地檢署多年前偵辦一起贓物案並扣押不鏽鋼線材,事後被告獲判無罪,線材卻不知去向。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嘉檢應國賠174萬餘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蔡姓女子在民國95年報案指稱不銹鋼線材失竊,時任嘉檢檢察官江金星指揮嘉義水上分局偵辦此案,懷疑日康金屬公司實際負責人楊姓夫妻向他人購買價值百萬的不鏽鋼線材,就是蔡女的失物。 嘉檢扣押線材後,責付交給蔡女保管在水上鄉大崙村車場。由於嘉檢無管轄權,將案件移轉由台南地檢署偵辦,楊姓夫妻先被依贓物罪起訴,但後來獲判無罪定讞,回頭向嘉檢索討扣押物,但蔡女辯稱不知去向。楊姓夫妻打官司要求嘉檢國賠174萬餘元。 嘉檢辯稱,當初案件移轉時扣押物還在,而且檢察官未因此犯職務上之罪而遭判決有罪確定,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而拒賠。但歷審認定,蔡女受託保管扣押物不慎,導致不鏽鋼線材不知去向,委託保管的檢察官所屬嘉檢應國賠日康金屬174萬多元。嘉檢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0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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